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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1-29来源:衡阳县人民政府浏览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湘办发〔2023〕7号),结合省委巡视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财务管理

1.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各单位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要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收取,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设名目征收费用。

2.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各单位要切实做好项目规划、方案论证、审核和报批工作,及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建立完善项目库,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做好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严禁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严禁虚报、挪用、挤占、截留项目资金。

3.加强"三公"经费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真正过"紧日子"的要求,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按规定的程序、标准执行,坚决反对和制止铺张浪费行为;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住宿、餐饮标准,公务接待报销凭证要合规齐备;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编制管理,严禁超编超标配备车辆,从严控制购车数量,原则上每年置换重购的车辆不超过年度计划数;在同等条件下,使用财政资金配备更新的公务用车,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外,原则上应全部采购配备新能源汽车,价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事业单位购车资金由单位自筹;严格控制燃油、修理等费用,严禁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

4.加强单位支出管理。各单位要完整编制收入预算,精准编制支出预算,牢固树立"无预算、不支出"的理念,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切实细化预算编制,准确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范预算执行。严格控制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强化财务支出管理责任,加强支出源头控制和精细化管理,确保各项支出规范、安全、有效。规范费用报销审核制度,确保支出行为合规、票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和附件齐备,不得虚列事项套取现金,不得使用假发票等违规入账;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单位,支出要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直达最终用款单位或个人;单位不得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下属单位或下级政府管理的部门。加强单位现金管理,严控现金支出,严禁违规通过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拨资金;各单位津补贴发放严格执行国、省、市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行设置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等项目;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凡不按照规定执行,巧立名目,擅自发放津补贴或者变相发放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严格政府采购管理。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各单位在编制单位收支预算的同时,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和超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采购资金未落实的,一律不得进行政府采购。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法定程序和方式,严禁通过拆分项目等形式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违法违规变更采购方式。

6.加强办公用房管理。各单位办公用房原则上在现有办公用房中统筹使用,不得违规租赁、购买办公用房。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建设办公用房,禁止违规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不得超标准使用和装修办公用房。严控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能够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不得装修。

7.加强往来款项管理。从2023年6月1日起,各单位一律不得违规新增借款,已经产生的往来款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借款、谁偿还"的原则,采取回收、冲账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消化完毕,违规新增借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审批人责任;单位往来款项要在单位财务报表中单独体现,应付款项特别是工程类项目要及时结算,原则上应付款挂账不能超过两年。

二、筑牢财务基础

8.筑牢内控基础。各单位要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审监督,保证本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各单位要重点对财务收支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重要领域的风险进行评估梳理,研究制订风险防范和管控措施,建立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决策和内部监督机制,健全项目资金审批、安排和本单位日常经费使用审批流程。各单位资产管理要同预算编制相结合,严格落实资产配置标准和处置、报废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置和超标准配置及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单位新增资产必须要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资产信息;要按照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定期开展年度资产报告工作,切实做到账卡、账账、账实相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9.筑牢会计基础。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各单位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准确使用会计科目,按照规定设置辅助核算,规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

10.提升财务水平。各单位要根据财会业务规模和管理需要合理设置财会工作岗位;加强财会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打造职业道德水准高、业务技能精、职业判断力强的财会队伍,确保具备从事财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必须要配备具备专业素质的财会人员,原则上不得通过代理记账代替财务岗位进行财务管理。

三、强化监督监管

11.强化主体责任。各单位是本单位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法定的财务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全部财务收支活动的领导,定期听取本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汇报,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开展会计监督;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经办人员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12.强化内部监督。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内部稽核和审计制度,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合理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内控检查,三年实现内部监督全覆盖。强化对下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财务指导,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检查制度,按季度统计下属国有企业财务运行情况,并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市属国有企业财务,主管单位负责监管下属国有企业财务,市供销合作社负责监管社属国有企业财务;建立财务公示、公开制度,定期对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大额资产变动等事项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13.强化财会监督。财政部门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将财会监督贯穿于财政资金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等全过程,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衔接,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建立财会监督清单,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三年实现财会监督全覆盖。

14.强化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赋予的职责,发挥专业监督部门优势,加大对各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力度,提出加强和改进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建议,持续加强对各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现一定周期审计监督全覆盖。

15.强化责任追究。凡违反法律法规,出现重大违纪问题的单位,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现违规的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扣减单位经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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