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政府
森林禁火令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和《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1月1日至4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期间及前后一个星期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其中,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禁火时期在禁火区域实行“七个严禁”的规定:
(一)严禁上坟烧钱纸、烧香、点烛;
(二)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玩火;
(五)严禁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严禁违规炼山、烧火积肥以及烧稻草、秸秆、杂草、枝叶;
(七)严禁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森林高火险区,全年禁止野外用火。禁火期内,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过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预防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火警电话报警。(报警电话:119、0734-6817119、0734-6789248)。
六、凡违规野外用火的,依照《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在森林高火险期或森林高火险区违规野外用火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