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相关要求,积极依法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简称“房贷”)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房贷业务。
二、利率定价调整规则
(一)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时,客户可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重新约定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重新约定时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二)存量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选择按3个月、按6个月、按12个月重定价。存量房贷调整重定价周期后,利率重定价日可指定1号或贷款发放日。其中,若重定价日为指定1号,则按每季初1日(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每半年初1日(1月1日、7月1日)、每年1月1日进行调整;若重定价日为贷款发放日,则按贷款发放日每满3个月、每满6个月、每满12个月进行调整,若实际贷款发放日在公历年对应月无对应日的,则以实际贷款发放日在公历年对应月的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在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利率调整日前一日日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存续期内仅可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
(三)对于固定和基准利率的存量房贷,客户需先向我行申请转成浮动利率,以最近一个月LPR转换为加点形式,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再申请按上述规则进行利率定价调整。利率定价方式转换后,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客户不可再申请转回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三、申请渠道和生效时间
(一)符合上述第二条利率定价调整规则的客户可于即日起线下向原贷款经办机构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经我行审核通过后,新的利率加点值即日生效。利率调整生效日起按新的利率加点值执行,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二)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经我行审核通过后,新的重定价周期即日生效。客户也可按上述时间安排线下咨询原贷款经办机构。
(三)当前以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业务,自即日起,线下原贷款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经我行审核通过后,如符合上述利率加点值调整规则,可继续向原贷款经办机构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
四、温馨提示
(一)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关注人民银行发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如符合调整条件,可向我行提出申请。
(二)调整成功后,您可通过登录沪农商村镇银行个人手机银行APP “贷款查询”-“贷款详情”栏目,进入个人购房贷款详情页查询调整后的贷款相关信息。如您对利率定价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联系原贷款经办机构。
(三)利率定价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任何涉及费用收取的电话或短信。
(四)如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联系原贷款经办机构更新。
特此公告。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衡阳县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